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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钓鱼执法”学会在阳光下执法
http://jz.sxgov.cn/  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2019-06-09 10:17:22

山西晚报消息,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报告。这意味着,我省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其中,《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将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禁止“钓鱼执法”、协助执法等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是近年来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条例(修订草案)》中对“钓鱼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制度、联合执法、协助执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禁止“钓鱼执法”、协助执法等违规行为,其实早有报道,某地交警“隐蔽抓拍”引发争议。影像资料显示,一名交警手持设备站在马路旁的牌子后。中队民警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进行抓拍取证的执勤执法行为符合《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的规定》,但民警所站点位不当。 (5月5日澎湃新闻网)

一提到偷拍,人们便不由自主地联想到,这是一些不良人士,为了窥探别人的隐私,或是某些不法之徒,为了瞄准下手的“猎物”,而惯用的伎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见不得阳光。然而,随着监视器、摄像头等设备的滥用,偷拍开始变成了某些权力部门恣意侵犯公民权益的一种手段。比如,山西太原交警部门这种所谓的“隐蔽执法”,便是一种偷拍行为。

事实上,偷拍并非是个绝对的贬义词,有时候,偷拍者采取这种见不得阳光的手段,恰恰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共享和平、正义的阳光。比如,在战争年代,我地下党偷拍日军和国民党的据点或行动,是为了战胜敌人,是为了建立新中国,是为了全国人民翻身得解放。再如,根据案情需要,为了准确的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极早将其绳之以法,维护社会稳定,公安人员有时必须偷拍犯罪分子的行踪。因此,这些偷拍的理由,比阳光还要阳光。

相比之下,交警偷拍交通违章行为,就很不阳光。交警部门回应称“民警所站点位不当”,显然是一种狡辩,其实是交警执法怕见阳光。为何他们执法怕见阳光呢?这是因为,一旦他们实施了“阳光执法”,交通违章现象就会锐减,交警部门“以罚代管”的生财计划就会落空,就会让经济效益受损。相反,如果交警躲在阴暗角落里偷拍违章,就会给司机造成无交警执法的假象,诱使他们频频违章。

说穿了,交警偷拍违章,属于“钓鱼执法”的又一个“品种”。而“钓鱼执法”,是执法部门的一种腐败行为,早就遭到了社会和民众的唾弃。由此可见,交警偷拍违章,不可能会给我们一个阳光的理由;这种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势必会被正义的阳光蒸发掉。因此,当地交警部门应立即叫停这种“隐蔽执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东方网作者:汪昌莲)

编辑:晋中频道      责任编辑:晋中频道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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