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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促法院民事执行上“快道”
2020-05-13 16:52:18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攥在手里的执行款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白静) “这笔钱拿到手不容易呀!”申请人任某在执行款发放现场不无感慨地说。近日,就任某等16人与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法院执行一案,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督促法院民事执行上“快道”,迟到3年有余的青饲玉米收购款终于“尘埃”落定。

2016年7月,任某等16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要求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青饲玉米收购价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经采取查询等执行措施,认为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于2016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之后并未采取定期核查措施,直至2020年1月,剩余玉米收购款一直未予执行,任某等遂向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

为切实做好涉农检察工作,帮助任某等拿到期盼已久的执行款,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检察监督申请后,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着力做好如下三项工作:一是躬身深入横岭镇,做好服务群众工作。考虑到涉案人员均为农民,相关知识欠缺,且实际居住地距离和顺县区路途较远,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横岭镇提供上门服务,帮助任某等集中核算剩余未执行款项。二是动身赶赴晋中市,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其他当事人山西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虽位于和顺横岭,但注册地却在晋中市区,为使申请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也能快速拿到执行款,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前往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调取证据,并运用“天眼查”查询系统,详细了解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投资人、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变更情况。三是数次前往县法院,做好检察监督工作。经调取查阅案卷,多次与法院沟通联系,承办检察官查明,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即认定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依法出具检察建议书,敦促法院依法履职、规范执行。截至目前,部分案款已实际发放到位,后续执行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跟踪检察监督。

涉农案件能否顺利执结,牵涉司法权威,关系社会和谐。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促法院民事执行由慢转快、由缓变急,不仅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去除了困扰群众许久的一块儿心病,更彰显了和顺检察对正义的捍卫、对公平的维护以及对人民幸福的担当。

[编辑:梁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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