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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晋中市2020年中小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来了
2020-05-20 07:18:46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落实“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小学、初中实行登记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两证一致”要求进行登记,按划定的片区安排入学。登记摸底截止时间5月31日。

1.小学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市域内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可以报名登记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2020年8月31日前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在园适龄儿童由家长在孩子就读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由家长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入学信息。

2.初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小学认真核对小学毕业学生关键信息,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两证一致”要求进行登记,分批次录取。“两证”发生变动或在外地就读小学的本市户籍学生,需携带相关证件,到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3.特殊群体

随迁子女入学。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学位充足的县(区、市)将随迁子女纳入服务区范围安排入学,学位紧张的县(区、市)将随迁子女统筹分配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避免集中到少数学校。

残疾儿童入学。以在当地残联备案的名册为依据,零拒绝、全覆盖分类入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要实行一人一案,送教上门,为其建立学籍。

留守儿童入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实施全程管理。以县(区、市)做好父母外出务工情况、监护人变化情况登记;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保障留守儿童全部入学。

政府优惠对象入学。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规定的学生(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海内外高层次人オ随迁子女等)实行优惠政策,首次入学时,可在全市范围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携户籍、身份证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等材料到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统筹协调解决入学。截止时间5月31日。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规范入学全落实

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具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地幼儿和小学应届毕业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子女等,可申请就读当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和省定办学标准,合理控制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模,依据审批地办学许可批复的规模轨制,确定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轨制或超计划招生;建立市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录取未经网上报名的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摇号录取,报名摇号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有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阶段1学年及以上(以后逐步递增至6个学年)本校学籍,且愿意直升本校初中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直升本校初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程序及时间安排,严格执行《晋中市教育局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方案》(市教基字〔2020〕1号)。

二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一)科学确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以县(区、市)为单位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总体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区、市)当年中考报名人数的55%核定各县(区、市)普通高中(含民办)招生计划,特殊情况不超60%。根据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能力、近年招生实际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逐校核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20轨以上和4轨及以下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已连续三年每年实际招生不足100人的普通高中停止安排招生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必须符合核定的办学规模轨制,不得突破。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招生计划分校内计划(面向本校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下同)和校外计划。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比例一般不高于本校招生计划的3%,特色办学水平突出的学校可根据组队、组团需要适当增加,最多放宽到一个标准班人数。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跨市招生。需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需由学校向生源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提出跨市招生计划,取得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请省教育厅纳入生源地招生计划总数,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生。

(二)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到校”政策

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两考合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初中学生毕业成绩,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分配到县域内初中学校(含属地市直和民办初中学校)的政策,指标分配办法是:按初中毕业生人数分配的基础性均衡指标占60%;依据对初中学校年度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分配的评估性奖励指标占30%;按初中学校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比例分配的倾斜指标占10%。各县(区、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对初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评估,在考核“五率两看”的基础上,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依据。学生是否具备指标生资格,按照《晋中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67号)中的要求认定。民办初中学校享受优质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到校”政策,由各县(区、市)按照晋中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民办初中学校的指导意见》(市教基字〔2019〕3号)制定分配办法。

(三)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数量、招生时间、招生方式同步招生。

1.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县(区、市)为单位划定,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各县(区、市)不得随意变更。各县(区、市)以初中学校为单位,根据考生志愿,在达到所在县(区、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指标生中按中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到校指标的录取一次性完成率应不低于97%。剩余指标转为所在县(区、市)缺额计划,在未录取的且达到所在县(区、市)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所有考生中按照“全县排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补充录取。

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采取统一招生录取的方式,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备案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生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2.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录取学生必须达到本市民办高中学校录取备案线。单办高中的民办学校依据学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按照校内计划和校外计划,依据学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分别择优录取,校内计划与校外计划其中之一如有剩余,剩余计划可相互调节,依据学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

3.特长生招生

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批复的体艺特长生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经市教育局批准认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基地校可以打破区域招生限制,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确定招生范围;体艺特长生专业测试,由招生学校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进行。专业测试在6月1日-6月15日期间完成,6月19日前,各学校将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报本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学生未先填报本县(区、市)普通高中(含指标到校计划、缺额计划、非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而直接填报外县(区、市)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的,一律按无效志愿对待(东山五县考生报考榆次一中的除外)。

(四)做好中职学校招生

各县(区、市)结合当年初三毕业生总人数和各高中阶段学校实际,按照生源总量的45%下达中职学校招生计划。鼓励达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学生和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报考中职学校,接受职业教育。初中毕业学生可以通过统一填报志愿或者直接凭中考准考证到中职学校报名就读。

三 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要保持县域内中小学招生总量与适龄人口数(含居住证)大体相当,坚决防止抢挖生源、破坏区城教育生态;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増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推动政府加强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大班额,加快消除大校额;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比高的县(区、市)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全面开展整改,合理调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

(二)坚决落实招生工作“十项严禁”

继续按照教育部“十项严禁”规定,严格规范学校办学及招生行为。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

(三)层层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建立联控联保机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国学班”“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继续执行阳光招生均衡编班

继续坚持招生政策、招生学校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招生结果、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八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继续实施阳光招生、均衡编班,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都要参加8月28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阳光招生、均衡编班仪式。坚持“三公开”“三不动”原则,现场电脑随机编班,公布编班结果。

根据省军区的要求,经市政府、军分区决定,在全市高中阶段学校举办国防教育特色班。

(五)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教基〔2019〕19号)规定的注册程序和时间,按照“严格计划审核、规范录取(入学)手续、明确注册时限、分市(或县)逐校审核”的办法进行,确保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和学籍注册名单相统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控学籍系统设置的招生计划数,不得为超计划、无计划、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和转接;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对学生未在录取学校就读的,同时追究“借读”学校、录取学校双方责任。

(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区、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查。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发现一起、査处一起、曝光一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5月20日前,将本县(区、市)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方案、宣传文案以及民办学校签订的规范招生公开承诺书等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在7月10日前将本县(区、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规模轨制报告表和招生工作进度表报市教育局。在8月20日前全面完成小学、初中招生录取工作。

[编辑:梁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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