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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晋中实践”
2020-08-13 09:09:09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编者按:7月22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晋中调研,列席贾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听证会。贾某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肇事方,按照“惯例”,这类案件可能会被起诉。但主办检察官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发,认为相对不起诉更能感化犯罪嫌疑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经听证员合议,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建议。

张军指出,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更高了,不能因循常例办案,必须努力跟上。那么,晋中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方面,如何扛起“检察担当”,履行主导责任,作了哪些探索实践,交出了一份怎样的富含“法治智慧”的改革答卷呢?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李建芳 白熙)一年多来,晋中市两级检察机关坚决扛起“检察担当”,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强化理念先导,实践实战中总结提炼,多措并举打好“组合拳”,按下制度适用“快进键”,当好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全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落地生效。今年上半年,全市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35件1709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841件1219人,适用率为71.33%;提出量刑建议791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53.73%,采纳率为88%;适用后上诉率2.54%,抗诉率1.3%,速裁程序适用率3.59%。与2019年相比,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从33.43%提高到71.33%,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从28.18%提高到53.73%,适用后上诉率从3.14%降低到2.54%。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基本实现了最高检提出的“两提高、一降低”的目标,呈现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

理念一新天地宽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方向,如何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诉讼制度改革层面的立法规定在晋中落地生根?晋中检察机关以理念转变引领实践创新,强化“三个自觉”,强化主导意识,强化整体推进路径,谋求创新发展,推动这一制度全面深入落实。

工作中,晋中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平等、审慎、谦抑、善意、文明、规范”的理念,不断提升检察能力和法治智慧,不断拓展办案思路,不断提升认罪认罚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体现程序公正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有机结合,以真抓实干的自觉行动衡量考量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初心。

双赢共赢多赢是推动新时代法治进步的重要遵循,晋中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这一理念,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一方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升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可以快速办小案、突破大要案;法院“减负”,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审判更重要更复杂的案件。另一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原则,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也有利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两方面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处理,破解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难题。”相关负责人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了“转换动能”的契机,晋中检察机关以推进司法诉讼改革为使命,用好改革关键一招,强化思想解放、理念更新,促进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将启动者、主导者、监督者作用,适用覆盖到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

在此基础上,晋中市检察机关着力抓好“监督四个到位”,即侦查监督到位、审查起诉阶段监督到位、审判监督到位、量刑建议监督到位,牢固树立监督中办案,办案中监督理念。

工作中,该院始终做到监督端口前移,加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监督。榆次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认罪认罚工作,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对审查发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未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企图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准确定罪起诉。对于在提起公诉时未选择的,追踪案件至法院审判阶段自愿认罪仍可以适用,在审判阶段后期,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无正当理由不认罪,或者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确定量刑建议后不认罚的,依法提出抗诉;同时对法院未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

该院还注重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确定性,打通“最后一公里”。晋中市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规范调查取证,收集量刑证据,确保精准量刑;与法院共同研究,构建量刑“精准标尺”,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采纳率;做好量刑建议的协商和释法说理工作,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的意见,依法释明理由和依据,使犯罪嫌疑人内心真正接受认可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

将“制度璞玉”打磨成“实用利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涉及法、检、公、司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刑事诉讼各环节协调配合。对此,晋中市检察机关积极承担落实主导责任,主动寻求当地党委支持,加强与政法委及各政法部门沟通,以联合下发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先后出台了14项规范性的工作制度,强化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合力将刑诉法条中的“制度璞玉”打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实用利器”。

工作中,晋中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关于晋中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实施细则》,探索制定办案流程指引,从认罪认罚适用范围、各诉讼环节的工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等方面,明确了各职能单位的工作程序;和顺县检察院会同出台5个配套规定,完善了程序衔接;左权县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分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流程的规定(试行》》,要求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起诉,法院在1个工作日内审结;榆次区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醉酒危险驾驶案件速裁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探索构建衔接顺畅的多层次诉讼体系,对多发、轻罪案件认罪认罚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进行规定;介休市检察院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常见罪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精准量刑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极大地提高了认罪认罚适用率,拓展了案件适用范围,保证了案件质量。

为着力解决犯罪嫌疑人不懂法甚至不委托辩护律师问题,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晋中市检察院主动与司法局沟通,建立了派驻值班律师制度。通过在全市检察机关设立驻院、驻值班律师工作室,制订值班排班制度,定期与随机值班结合制度,确保每一名拟做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知情权。和顺县检察院制定《关于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平遥县检察院协商司法局建立了值班律师坐班制度,每周三确定一名值班律师到检察院坐班,集中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见证工作。在签署具结书时,保证检察官、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同时在场,以此增强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值得一提的是,晋中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驻所检察作用,在全市8个看守所建立了现场宣讲机制。昔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宋玉海亲自到看守所进行认罪认罚法律政策宣讲,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制度的准确认知,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感受刑事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推动落地见效,取得良好的效果。

“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极大地提高了认罪认罚适用率,拓展了案件适用范围,保证了案件质量,为‘可用尽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支撑。”相关负责人说。

“从宽”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如果我不认罪,会怎么样?认了,又怎么样?”

“你不认罪,一方面有可能会被判处实刑,刑期也会高一些;如果你认罪认罚,我们将依法提出从轻建议。”这是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时常会发生的一段对话。

一边是嫌疑人刑期长、处罚重,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产生鉴定费用、存在执行风险;一边是认罪认罚,嫌疑人得到较轻的处罚,受损生态得到快速修复,司法资源得以节约。为了将认罪认罚“可用尽用”,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晋中检察机关多方发力,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刑事司法质效,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得尽早获得赔偿和心理安抚,减轻诉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

轻微刑事案件——按下适用“快捷键”

在办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轻刑案件罪名适用,及时而妥善地处理好那些大量的看似轻微的案件,意义重大。

从今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来看,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从宽”二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判决情况,一审判决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近70%,体现了法治的力度和温度。

工作中,和顺县检察院探索通过集中统一优先办理模式,4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认罪认罚案件10件,有效解决异地羁押耗时费力、值班律师数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榆社县检察院办理陈某某盗窃工地钢材案,价值2万余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发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2日内办结;和顺县检察院办理杨某某、药某某盗窃工地物品案件,价值3636.7元,盗窃未遂。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自愿认罪,确定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提出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有效保证了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双提升。“轻刑案件占比较大,‘简案快办’解决了‘小’案件耗费‘多’人力的问题,缩短了轻罪案件办案周期。”办案检察官感触颇深。

办案之外,检察官为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也着实下了一番功夫。

“我愿意赔偿被损坏的财物,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日前,面对平遥县检察院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态度诚恳地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这一态度的转变,让检察官感到很欣慰。

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损毁价值16260元,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在检察官主导认罪协商下,犯罪嫌疑人尹某某自愿认罪,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对尹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经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减少罪前羁押,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检察官说。

涉民企案件——提供法治容错空间

实体民营企业经营者一旦被判实刑,不但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职工面临下岗,而且会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实践中,晋中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容错空间。

祁县检察院办理郑某某、尚某某等1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涉案企业涉及全省多地9家民营企业,共有16名被告人,经释法说理,1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且补缴全部税款,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在符合社区评估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被法院采纳。

办案检察官表示,站在服务发展大局的高度,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容错空间,既让涉案民营企业家迷途知返,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减少因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从宽+精准帮教

“阿姨,我是不是没法上学了,现在一切都被我自己毁了。”初见小王,他的眼神黯淡无光。因为故意伤害,小王涉嫌故意伤害案依法移送平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我认罪认罚。”涉嫌故意伤害的小王在一旁低下了头。

“我儿子也受了伤,他也是受害者,他没有罪。”在讯问现场的小王家长情绪激动地说道 。

“受不受伤和犯不犯罪是两回事……“检察官耐心地向家长宣讲法律知识,告知其认罪认罚、不认罪认罚的量刑依据和结果预期,引导他们算好认罪认罚“得失账”。

“我们愿意认罪认罚。”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小王家长表示充分理解。

考虑到小王是在校学生,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一贯表现良好,具备帮教条件,检察官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调解,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方有过错等因素,最终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在一些互有过错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其父母却往往不能理解,有鉴于此,检察官们聚焦办案过程中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把理说清说透,促使被告人及其父母从内心深处接受依法处理。

“我们应当教育感化他们,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新找回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在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检察官总是思考得更多。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捕诉监防教一体化理念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精准帮教,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重罪案件——拓展适用“试验田”

在重罪案件中该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被害人不谅解的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初,最高检要求,对于重罪案件,要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适用经验,对符合条件的命案、毒品案件要大胆尝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到实处。

对一些重罪和涉黑恶等敏感案件,晋中检察机关也开始大胆尝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在综合考量后,决定对从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2019年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检察官对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某彝族人适用认罪认罚,提出的有期徒刑6至8年的量刑建议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今年4月,办理乔某某等12人以及章某某等10人涉恶案件过程中,刚开始,部分涉案人员心存侥幸,拒不供认。办案人员积极与各方沟通,对他们出示核心证据,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搞明白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完检察官详细解释,部分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检察官对他们适用了认罪认罚,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对瓦解犯罪分子、指控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获得多少处罚优待,首先取决于检察机关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其次取决于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它是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从宽,而不是宽到无边。”办案检察官说,对于重罪案件,必须强化对案件的审查把关,在法律之内精准量刑,同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扎紧扎牢制度篱笆。

职务犯罪案件——步入适用“深水区”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较低,规范权力运行,成为强化监督制约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

左权县检察院办理全县首例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即某起受贿、贪污犯罪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计49万元,贪污公款24万余元。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多次与监委、法院就适用、量刑建议、庭审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家属主动清退受贿赃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左权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违法犯罪的后果入手,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深深的感到忏悔,给旁听人员现场上了一堂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课。

两年来,平遥县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6件11人,均全部适用认罪认罚。对一些相对不起诉案件,晋中检察机关还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难题的突破口,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坚持全流程推动,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全力追赃挽损、全面确保庭审效果等方面的制度优势,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现“三效统一”良好效果的巨大制度效能。

[编辑:梁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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