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_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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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2020-08-13 16:45:05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8月13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允强主持会议,来自省、市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就群众关切的问题答记者问。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优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该条例于2020年6月30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有所增加、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总体上看,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质量仍然难以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滞后,学校布局不合理,规划执行不到位,擅自改变学校布局规划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投入不足、配建滞后,学校的规划建设未能与城市发展同步,特别是中心城区学位严重不足,造成“大班额”现象普遍存在。三是由于缺乏刚性约束,管理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执行随意性大,导致部分居民住宅小区未规划、未配建幼儿园,或者未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成为群众的切身之痛。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也难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认真总结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经验教训,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和加快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均衡教育的新期待。

本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六条,主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范,现对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条例强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责任。提供公共教育资源,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政府应尽义务,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学校的规划、建设又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保障。为此,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条例的具体职责。在学校的规划、建设工作中,除了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外,具体工作主要是由教育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条文中对这三个单位的职责予以规定,以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条例提出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规划是学校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增加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的“龙头”工作,针对我市学校布局规划滞后的实际,条例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规定了专项规划的制定主体、法律效力、编制和评估、调整程序等,增强专项规划的刚性约束。第六条规定:“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规定:“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明确了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依据。中心城区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如何确定规划的标准,是条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立法过程中,本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理念,充分考虑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结合原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和省相关标准,第十二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条例强化了学校用地管理。规划预留教育建设用地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未来之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随意调整占用的问题,条例作了限定:一是第十六条规定,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等。二是第十七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公告、批准和备案。通过加强对教育用地的管理,保障未来学校建设计划顺利实施。

(四)推动落实省委、市委“教育优质均衡两集中”工作思路。2019年,楼阳生书记在全省教育大会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就近就便服从就优原则,鼓励探索高中、初中向县城集聚、小学向乡镇集中模式,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随后晋中市委、市政府为落实这一要求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为了加强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工作法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

(五)条例加强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条例除了对政府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刚性要求外,还重点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配建幼儿园的责任和程序要求。一是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项目,达到配建规模要求的,应当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二是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即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三是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第四款规定:“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配建幼儿园,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责任、程序,大力度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有利于解决当前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对于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突出问题大有裨益。

(六)强化责任追究。为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各位朋友,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涉及千家万户,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共事业,我们要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有法必依、齐抓共管,把晋中的学校规划好、建设好,让我市的基础教育更加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1.注意到前两年咱们晋中市地方立法以城市管理类的为主,制定教育方面的法规是第一次,请问制定《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主要出于哪些考虑?另外,为了法规的落实,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人大法工委主任刘继恒答: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

从党中央、国家层面来讲,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国家的均衡教育、优质教育有要求。

从我市的情况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二孩政策的实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提高,现有教育资源不充足、不均衡,“入园难”“入园贵”“大班额”等现象日益凸显,特别是上幼儿园还需要摇号,已成为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新期待,切实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专项规划滞后、学校用地面积标准偏低、教育用地得不到保障、新区配建幼儿园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推动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我们把《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并迅速制定出台。

再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为了增强法规的执行力和刚性约束,条例中,一是强化政府问责,细化了教育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九种情形。二是突出了配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建设、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程许可证规定建设、配建幼儿园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等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这些法律责任基本覆盖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到位,可以满足群众对学校数量、位置的期待。

2、《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市教育局将采取哪些措施?

市教育局副局长贺利捷答:好的,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为了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我认为:一要认真学习宣传,作为起草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要和有关部门抓好专项学习培训,切实增强依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二要强化贯彻落实,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紧时间组织各县(市)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建立健全闲置资源改建学校定期会商制度,依法做好学校的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学位有效供给和学生就近入学。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将采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回答完毕,谢谢!

3、近几年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大批优质房企入驻晋中,新建的小区如同雨后春笋不断涌现,那么,随着住房供应量的不断上升,必然会带来人口的增加,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人口也在不断增加,社会对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请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采取什么举措来保障教育建设用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王双寿答:感谢您的提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始终关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的用地需求始终做到优先保障。我们主要通过三方面措施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供给,一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在规划实施中严格把控;二是在土地供应中从计划指标、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环节都给与了较大幅度的倾斜,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土地及时供应,比如近几年城区新建了实验小学、文苑街小学、蕴华街中学、北部新城广安中学等公立学校,引进了北大培文、大唐双语、新学道等教育机构;三是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中加强幼儿园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审批中严格按小区人口规模要求建设单位配建幼儿园,并且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近几年小区配建幼儿园将近三十所。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我们将按条例规定,加强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对接,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4、在《条例》中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是如何规定的,请问规划部门将如何保证幼儿园配建规定落实到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王双寿回答:感谢您的提问。

在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明确了配建要求和规模。明确了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项目,达到配建规模要求的,应当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这个配建规模一般按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配建一所三至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五千至一万人口,配建一所六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当然具体哪些小区、那个位置配建还要根据幼儿园专项规划来落实。

第二是明确了供地方式。明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并且配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三是明确了建设要求。要求配建的幼儿园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条例》颁布前我们对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一直就要求很严格,但是在以前在出让公告中只明确建设规模,不明确配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条例》颁布后,我们将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细化工作对接的具体事项,明确工作程序,将幼儿园建设、移交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保证《条例》规定的落实到位。

5、党的十九大提出:“幼有所育”,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我市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如何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

市教育局副局长贺利捷回答:这个问题提的好,我来回答。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发展迅速,但学前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链条上的短板。2018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我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将对补齐这一民生“短板”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每三千至五千人口、每五千至一万人口分别预留一所三至六个班、六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第十五条规定:每个乡镇设置至少一所公办幼儿园;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可独立建园、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建园。这就从幼儿园布局方面满足了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针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居民住宅小区达到配建规模的,应当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二是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成后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三是为保证依规建设、如期完工和顺利移交,还明确规定,配建的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配建幼儿园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条例》实施后,将大大加快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速度,并随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群众不用多花钱,让孩子在家门口上好幼儿园的愿望将会成为现实。

6、过去存在住宅开发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将应当配建的幼儿园滞后建设的情况,这次《条例》明确“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让老百姓尽早享受教育红利,请问住建局作为监管单位之一,如何有效督促住宅开发单位首期配建幼儿园?

住建局局长魏江峰答:感谢您的提问。

住宅开发单位在实际开发中,为了有效的控制成本,回笼土地出让资金,一般情况下将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配建幼儿园适当往后建,比如说某个开发项目总共三期工程,一般会在二期或三期工程配建,不会在一期工程配建。而这次条例就明确了“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要求。从法规层面进行了规范,对住建部门和开发企业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住建部门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高站位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我们将通过召开开发企业座谈会、“进工地、入企业”, 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宣讲宣传,提升住建部门和开发企业遵法守法意识。

二是强举措抓好专项资金监管。我们将持续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进一步细化监管办法,把首期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10%专项用于幼儿园的建设,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确保配建幼儿园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三是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标准。一方面,把幼儿园建设项目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频次,强化对幼儿园建筑材料的检测和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一方面,协同教育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即查即改,确保幼儿园建设达到标准规范和教育教学功能落实。

四是严要求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于小区配建幼儿园未与小区首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房产项目,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于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且不按期整改,并拒不履行责任的建设方,通过“列入黑名单、暂停所有相关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和房地产项目销售许可”等手段,督促建设方加快整改。

总之,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以更高的站位、有力的举措,全力以赴抓好居民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这项民生工作,让老百姓尽早享受教育红利。

 

[编辑: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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