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2019年7月15日下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审查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审查,这是榆次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本次公开审查会以张某某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为要点进行公开审查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该于2017年3月以帮被害人张某物色合适房屋、借款为由,骗取张某共计21万元。2019年4月23日,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019年6月27日,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某、王某提交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资料,并先后提供刑事谅解书、医学病历等,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受理。经初审,可能存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遂于2019年7月3日决定予以立案。
立案后,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以资料审查、听取意见、查阅复制刑事卷宗、提审犯罪嫌疑人、奔赴外地调查取证等方式和途径,查明张某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张某某对诈骗被害人张某21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悔罪,赃款21万元现已全部退赔张某,张某表示谅解,并希望从轻处理张某某;张某某父亲张某1患癌症,属晚期;张某某归案后其配偶分娩一子,现其夫妻二人共育有两个孩子。张某1、张某某家庭穷困。
为精准认定张某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多维度判断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在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耿强社、副检察长张雷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主动邀请榆次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公安案件承办人、承办检察官等同志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会上,副检察长张雷主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刑检三部部长张海全同志介绍了张某某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受理、初审、立案、审查等相关情况,与会人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经评议,张某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次以公开的形式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也是一次有效的实践。既体现了维护法律权威、尊重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又彰显了检务公开规范司法的执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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