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存款办业务会赠送礼品,琳琅满目的赠品,可能就是“三无产品”。1月17日,晋中市榆次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位于榆次区龙湖街的中国银行晋中龙湖国际支行在储户办理业务时,赠送的赠品怀疑是“三无产品”。
榆次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在该行检查中发现,赠送的礼品中,有餐具、保温杯、手机支架,三种商品涉嫌“三无”。银行负责人说,这些东西都是由晋中分行分摊下来的,他们也不清楚是什么情况。 现场,市场监管部门将未赠送完的“三无产品”予以登记立案,要求银行出具相关生产许可证明,具体调查处理正在进行中。
赠品也要确保质量,而不是糊弄他人。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因此,经营者附送的赠品必须确保品质可靠、质量过关。
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时,要仔细查看赠品及其标签、外包装,看是否标注厂名、厂址、商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等内容,要求经营者把赠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内容写入协议或购物凭证,并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使用。赠品如果属于“三无”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进行索赔。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