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经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日前,记者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据山西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初步测算,我市电动自行车目前保有量约为85.92万辆,其中大部分车辆存在设计时速、整车质量严重超标,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问题;另外,电动自行车抢行、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影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市出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内容,也是呼应群众关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名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制、制作和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于《办法》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三年,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计算。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上牌手续。
《办法》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
《办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一)牵引动物的;(二)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三)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五)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记者 智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