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9月10日,平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祝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窝藏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18起犯罪事实,10起违法事实。疫情防控期间,该案件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祝某通过贿赂当选灵石县翠峰镇翠峰村村委主任,网罗被告人祝某、张某、田某等人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被告人祝某利用职务之便承揽工程、开办砂厂,将村办煤矿私有化获利四千余万元。2000年2月,被告人祝某授意被告人曹某等纠集人员报复被害人张某,数十人持刀在翠峰山庄将被害人张某砍伤,该事件标志着以被告人祝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该组织人数较多,成员达25人,利用家族势力、姻亲关系、工作关系、刑满释放人员为纽带,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为组织成员外逃提供经费,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奖励费用,为组织成员犯罪后提供取保候审费用,对外进行赔偿,收买证人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2004年2月,被告人祝某担任翠峰镇矿产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后,安排其组织成员进入监察大队并召集人员壮大组织队伍。该组织对黑煤窑矿主敲诈勒索,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灵石县翠峰镇一带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祝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家属、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