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 • “3·15我为群众办实事”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李建芳)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群众关心的,就是检察机关关注的。晋中检察机关,在您身边,守护您的消费安全。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来看看晋中检察机关打过的“假”,一同感受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检察力量。
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检察机关在行动
案例一:2019年8月27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平遥县某保健品商店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金伟哥”“阿拉伯伟哥”等产品无进货票据和供方资质,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左某低价向一名叫“小牛”的男子购进“金伟哥”、“阿拉伯伟哥”等性保健产品后,在其经营的平遥县某保健品商店销售。其中,2019年5月1日至 2019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左某销售“金伟哥”共计2503元。
经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扣押产品进行鉴定,在该店销售的“金伟哥”、“阿拉伯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本案经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1日,以左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21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9日,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通过对全县保健品店的联合检查和共同打击,进一步遏制了该类犯罪的发展势头,改变了平遥县性保健领域乱象丛生的局面。
案例二:被告人贾某某为祁县某药房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贾某某向一名自称“小曹”的男子购进两盒“虫草强肾王”,其中一盒送给其哥哥贾某某服用,另一盒在药房内以40元的价格出售给榆次人王某某。同日,王某某携购得的“虫草强肾王”将该药房举报至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4日,经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从送检的“虫草强肾王”中检出西地那非,遂移送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4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29日,祁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民利,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刑法惩处的重点对象。
左某某明知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牟取暴利而销售;贾某某销售从非正规途径购进的有毒有害保健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害人害己,终受法律制裁。
近年来各种保健品大行于市,特别是性保健品取证难、隐蔽性强、危害大、打击难,成为食药领域查处的难点,此类犯罪需公安机关、食药部门共同发力、合力打击,相关部门要严管准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
严厉打击违法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全方位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晋中检察一直都护佑在您身边!
刑事、公益诉讼职能齐亮剑 向毒豆芽说“不”
2019年8月,郭某某为防止豆芽长根、提高豆芽卖相,将购买的“无根剂”添加于其生产的豆芽中并向公众销售,后被查获。经检验,郭某某在生产豆芽时掺入的“无根剂”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截至2019年9月3日,被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共使用“无根剂”7支,加工豆芽约800斤,销售约600斤,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0元。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左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200元。
检察官说法
刑事、公益诉讼职能齐亮剑,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护民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郭某某不仅因其生产、销售“毒豆芽”的犯罪行为被科以刑罚,且需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代价。该案的宣判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是一次沉痛的教训,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也不啻是一次强大的震慑。
维权小贴士
1.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
2.检察服务中心电话:12309
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一个新的消费时代正乘风而来;提振消费,从心开始,注入诚信和法治的力量,共同编织美好的生活迎来成长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