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4月26日15时53分,晋中公安交警二大队民警在环城东路查获车牌号为晋K61***的黄色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赵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4月27日,晋中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送检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月28日20时59分,郝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RF***的小型汽车行至城区北大街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晋中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郝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且暂扣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