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和关爱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近期,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校园欺凌刑事案件,被害人吴某某,今年不满18周岁,因遭受侵害,休学在家,不愿与人交流更不愿出门。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这起案件时还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系未成年人,家境一般,无赔偿能力,导致吴某某在侵害后无法获得赔偿。鉴于吴某某未成年,不仅身体受到侵害,精神方面也受到很大刺激,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其合法权利,充分体现司法救助对未成年的重点救助,承办检察官把案件情况反映到了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和未检部门第一时间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控申部门及时启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程序,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送上了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法律之内,应有人情在”。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社会功能,使被害人在被侵害后能沐浴到司法阳光的温暖,使弱势方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感受到法治的慈善和关怀,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的高尚法律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