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对一起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贾某某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猎捕野兔食用,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份先后两次到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科举村村北、村西附近的山上放置其用细铁丝自制的猎套31个。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贾某某到山上查看猎获情况,发现1只野兔被捕获。贾某某将野兔提至其驾驶的车内存放之际,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公安机关民警在对贾某某驾驶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后备箱存放一台逆变器、多根灰色绝缘架杆以及细铁丝1小捆。贾某某供认,逆变器、灰色绝缘架杆系该从网上购买欲用于电击野生动物,细铁丝系从五金店购买用于制作铁丝套环猎捕野兔。
法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野生动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脊索动物、半索动物、棘皮动物、节肢动物、软体动物等。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又可以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办案启示
尽管本案贾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发生在全国启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决定》公布之前,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恶劣后果,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决定》颁布的背景、意义,最终决定对贾某某以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公诉,并依法拟对贾某某提出从宽幅度较小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阶段,承办检察官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首先告知了贾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次向贾某某认真讲解了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危害性,最后详细解释了构成非法狩猎犯罪以及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贾某某心服口服,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捺印,并表示今后一定深刻反思,严格遵纪守法。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事关全民健康,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衡自然,维系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非常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定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体,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体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是成为社会共识。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从严从快办理此案,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滥猎乱捕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有力体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警示人民群众要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达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