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通讯员 周晓霞)近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并追诉了田某“洗钱罪”漏罪。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晋中市检察机关首例“自洗钱”案件。该案的依法追诉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下游犯罪行为,对涉毒违法犯罪形成了有效震慑。
和顺检察院检察长赵风林在办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自洗钱犯罪嫌疑。经查,田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其姐夫白某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与购毒者联系并收取毒资,微信绑定白某的银行卡进行毒资转移。和顺检察院随即向办案民警提出多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犯罪构成侦查取证,快速查明田某贩卖毒品和掩饰、隐瞒毒资来源的犯罪事实,在依法追究田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依法追诉“洗钱罪”漏罪。
本案被告人田某一开始对贩卖毒品行为“零口供”,承办人结合案件证据耐心释法说理,田某最终对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个罪名均认罪认罚。该案提起公诉时,和顺检察院对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不构成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被告人田某贩卖毒品使用他人手机微信、银行卡收取赌资的行为,在性质认定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定性为洗钱犯罪行为。
和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能动司法,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加大追捕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同时,和顺检察院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案民警充分沟通、深入探讨,在适时介入、取证重点、赃证处置、补充侦查等方面达成一致,全面规范毒品案件侦办中反洗钱犯罪的同步侦办工作,共同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