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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拒不执行就执“刑”
2024-03-25 10:0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流传已久的老话,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不遵守这一原则,让债权人陷入困境,即使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题的解决往往也不尽人意,借款人通过借用别人银行卡转移资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债务,这类借款人被统称为“老赖”,而“老赖”拒不履行义务,除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史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向史某某、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67866元,并从2018年2月3日起以本金6678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履行。2021年9月3日,秦某某、史某某向左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如期履行,左权县人民法院遂先后向被告人王某某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以及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截至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其共偿还秦某某、史某某人民币87309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先后收到工程款及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中偿还他人未经法院判决、裁定的借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左权县人民法院现已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法院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此案中王某某在有经济来源、有能力偿还申请人借款的情况下,却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且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的他人借款,导致此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最终自食恶果。近年来,“老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机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此案为广大被执行人敲响警钟,要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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