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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为获私利铤而走险 假冒商标终被判刑
2024-03-26 10:0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因为货源紧缺,我就把原来厂家的商标撕掉了,张贴了其他品牌的商标后安装了太阳能光伏板,这就构成犯罪了吗?”

梁某某被高额利润诱惑,以身试法,张贴的不仅仅是一般的商标,而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梁某某承揽了县域内两户人家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工程,对方明确要求安装“天合”牌太阳能光伏板,梁某某为了谋利,在货源紧张的情况下,购进其他品牌的太阳能光伏板后,将该品牌的商标撕掉后在原处张贴了假冒“天合”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将该张贴假冒“天合”商标的119块太阳能光伏板安装在两户人家的屋顶,两户人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经向“天合”公司核实为假冒商标,遂报警要求查处。期间,梁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04125元,违法所得共计13090元。经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梁某某张贴的商标为假冒商标。案发后,梁某某向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检察官提醒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假冒注册商标,既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假冒注册商标除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经营者应秉持诚信原则,合法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可随意窃取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米福丽)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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