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是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助推轻罪治理提质增效的有力手段。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优势,通过行政处罚来避免“不诉不罚”的情形,消除追责盲区,力求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有效转变,守护人民群众幸福安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在某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赵某停放于此的哈佛车内的一个红色首饰盒、一串黄金貔貅手链、一条黄金佛头项链。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案发后,被盗赃物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赵某谅解。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官说法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全部追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其行为的违法性如何进行评价?其违法行为应否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检察部门在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3日内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行政检察部门在刑事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基础上,就被不起诉人陈某经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被不起诉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依据、处罚适用情形、追责时效,全面评估被不起诉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针对侦查起诉期间已对被不起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院提示公安机关依法对采取的刑事拘留期限折抵相应的行政拘留期限。公安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根据规定,对陈某等作出行政罚款的决定,同时采纳了折抵刑期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