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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贩卖毒品 严惩不贷
2024-06-11 10:0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毒品是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全社会危害。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使命,应当时刻绷紧禁毒工作这根弦。

基本案情

霍某某、刘某某、赵某等人均系吸毒人员,2021年以来,霍某某、刘某某、赵某等人从左权与河北交界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面”)后,为牟取私利,与吸毒人员何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并以“埋毒”发送照片、当面交易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同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收取“毒资”。

该案件是吸毒人员为牟取私利、向他人贩卖毒品,以达到“以贩养吸”目的的典型案件,以上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左权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霍某某、刘某某、赵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毒品一沾毁所有”,吸毒人员为实现“以贩养吸”的目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子屡禁不止。该类人员不仅本人身心受损,而且多被毒品残害至“家破人亡”。严惩毒品犯罪,不仅是禁毒工作的一部分,更是以“严厉”方式告诫“心存侥幸”之徒:“有毒必肃,贩毒必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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