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安全与守法同行,事故与违法相随。在日常交通出行中,总有一些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道路上肆无忌惮,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5月6日14时28分许,杜某某驾驶强胜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和顺县泰山街与永宁路交叉路口,杜某某在驾车闯红灯过程中与杜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3**08别克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杜某无责任。
晋中交警提示:驾车通过红绿灯路口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切勿“闯红灯”、“抢黄灯”行驶。每一起事故都是前车之鉴,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才是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