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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以“民生案件”推动“检护民生”
2024-06-21 09:3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因案制宜,通过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履职尽责、支持起诉、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支持起诉为抓手,高质效办好涉民生保障案件,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提高民众“幸福感”。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5日,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某矿业有限公司竖炉主框架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为此,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某雇佣李某等6名农民工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17日,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已变更名称,王某某系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支付李某等6人26.97万元劳动报酬。李某等6人多次讨薪,但该公司一直拖延给付。

检察官说法

受理情况。2023年7月,李某等人决定采取诉讼手段讨要工资并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申请人全部为农民工,家庭困难,遂于7月27日决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调查核实。2023年7月28日,依据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动机制,召开联席会议,查明该欠条由王某某出具并加盖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从而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事实。检察机关督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欠薪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已变更名称,王某某系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7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审查认为: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李某等人为其提供劳务,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且该欠条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李某起诉该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2023年10月24-26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参与案件审理。检察官出席法庭,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耐心劝解,王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工资,最终双方调解结案。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李某等拿上了拖欠2年的工资。(张鹏飞)

法条链接

1.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1)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给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4)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6)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

(8)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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