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数逐年增加,“墙外”服刑成为当前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给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带来巨大风险和挑战的同时,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为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有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监督意见的职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2016年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20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在左权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在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石某某多次不请假外出并跨市活动,且因无证驾驶、违章驾驶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属于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2021年1月15日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最终该被收监执行原判刑期一年。
检察官说法
缓刑是指对人民法院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其本质是对罪行较轻的罪犯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人身自由、生活生产不受过多限制,更有利于其融入和回归社会。被执行缓刑的人,应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时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回报社会,切不可肆意妄为,挑战法律权威,莫把缓刑执行当儿戏,否则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