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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守护群众健康
2024-07-23 09:1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医疗废物又称医疗垃圾,是指接触了病人血液、肉体等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垃圾,如使用过的棉球、纱布、胶布、废水、一次性医疗器具、手术后的废弃品、过期的药品等。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与生活垃圾不同,医疗垃圾物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及化学药剂,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医疗垃圾任意堆放,极易造成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县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左权县的医疗废物由医疗机构收集暂存后,交由左权县环洁特种废物收运中心统一转运至五里堠村医疗废物统一暂存点后,再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收集过程不规范、登记台账不健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情况;运输机构存在未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转运设备不齐全、防污染扩散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向具有监管职责的左权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目前,该局已督促相关部门逐项完成整改。

检察官说法

医疗废物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出台有多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对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各环节作出严格规定,督促相关行政主体严格开展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对于防治疾病传播、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等法律法规。(邢文清)

[编辑: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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