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总想走“捷径”,更甚者,屡次盗窃仍不悔改,再次伸手又被抓获。三进三出成为监狱“常客”,被告人雷某某的一生反反复复因为盗窃在服刑,刑满释放后仍贼心不改,如此累犯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某2017年至2023年间,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并在监狱服刑。2024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家中生活拮据,又想再次不劳而获,产生伺机盗窃财物换钱花的想法。2024年5月底6月初,雷某某像前几次实施犯罪时一样继续在周边村落晃悠寻找“猎物”,这次雷某某将无人看管的电动车、自行车作为作案目标,不到一周的时间,先后五次在平遥县岳壁乡尹回村、朱坑乡庞庄村等地实施盗窃,盗取电动三轮车、变速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物品,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共计7343元。2024年7月12日,平遥县公安局以雷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雷某某本次犯罪距其被刑满释放仅有两个月,自2022年以来一直在盗窃、服刑的路上,每次受到法律惩处后不到两个月就会再次“重操旧业”。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的盗窃金额,结合雷某某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以雷某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判决,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本案中的雷某某刑满释放后,非但不积极悔改,反而重操“旧业”,接连实施多次盗窃,等待雷某某的将是“四进宫”。
牢狱苦海无边际,劝君回头才是岸。一次次的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一次次的牢狱之灾。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财物的获取要靠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而不是靠小偷小摸去夺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检察官温馨提示: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车辆停放好后要及时上好锁,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发现财物被盗要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