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个人社会保障号、患病信息等终于得到了保护……”近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三周年之际,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深入辖区内某医院进行回访时,正在一旁观看公示栏的张女士说道。
近年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成为当前发展的显著趋势,人们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医疗健康信息,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今年3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医院公示栏中公示的医疗信息中对就诊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患病信息”“电话号码” 等敏感个人信息未采取去标识化隐匿处理措施,严重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大隐患,极易引起电话骚扰、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健康等相关个人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排查,全面规范个人信息公开行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教育,严防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并加强教育培训,要求各股室和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对涉及医疗保障公示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公示和将公示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保障参保人个人信息安全,督促2家涉案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印发《关于加强参保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应当公示的信息情形及信息内容等,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下一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力度,凝聚强大的公益保护合力,以扎实的检察履职织密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依法履职答好检察“民生答卷”。(霍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