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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无证+醉酒驾驶,代价沉重!
2024-12-20 09:4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驾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杀手”之一,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更别说无证驾驶汽车,但是总有人怀着侥幸心理,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又醉酒驾驶汽车,心无畏惧,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摘要

7月31日凌晨3时,侯某某酒足饭饱后乘坐友人的车辆回家。路上,侯某某与友人发生口角,并将驾驶汽车的友人赶下车。侯某某看见路上车辆甚少,而且已是凌晨,在侥幸心理的作祟下,没有驾驶证的侯某某“大胆”开着友人的车辆回家。不料,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醉酒后导致意识模糊,碰撞在路中央的护栏上,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某血样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78.80mg/100ml。平遥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侯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侯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平遥县人民法院以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开车滴酒不沾,出行一路平安”,酒精上头有多勇,酒醒后就有多后悔。饮酒、无证驾驶害人害己。本案中,侯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汽车,是“险上加险,危中增危”,应从重处罚。在此提醒大家,安全驾驶,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持证驾驶,拒绝“酒驾、醉驾”,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张刚)

[编辑: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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