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经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许可证并具备农药经营所需要的场所、人员等各项条件。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域范围内较大规模的农资经营店铺农药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普遍存在农药采购、销售台账不完整;部分种类农药未查验留存农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收回包装废弃物等问题,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县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农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完全保障所有经营品类的农药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对农业生产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危害生态环境及人畜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情况向左权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涉案农资经营店铺严格对照问题清单进行整改,有效消除各类农资安全隐患。
检察官说法
农药生产经营安全是保障公共健康、生态及农业发展安全的核心环节,我国出台有多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对农药经营资质、场所、人员配备、采销过程等作出严格规定,督促相关行政主体严格规范开展农药经营监管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业安全稳定生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邢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