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5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晋中工人文化宫广场举办以“知产律动三晋 检察护航创新”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人员设立了宣传咨询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向来往群众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大检察职能,围绕怎么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遭受到侵权违法行为时如何维权等内容进行详细解答。此次宣传活动,有效提升群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积极引导群众增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意识,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保护知识产权始于心,支持创新发展践于行。下一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不断优化司法供给,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服务保障榆次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检察保障。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是一样的,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也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检察机关在保护知产产权方面可以做哪些工作?
知识产权刑事检察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3、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知识产权犯罪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侵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民事检察
1、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现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中、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可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违法的,通过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3、案外人发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等,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可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申请监督。
知识产权行政检察
1、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半年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3、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活动中或者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
1、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