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2022年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我们从案例中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背后的晋中检察力量。
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4年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陆续从常某某(已去世)处购买安宫牛黄丸裸丸(蜡封包装)存放于家中,后对裸丸翻新并用私刻的“广誉远”等字样的金属印章在裸丸上盖章后出售;通过网络或从小作坊定制购买包装盒、说明书等,将裸丸装入贴上标签出售。侦查机关对郭某某住处存放的安宫牛黄丸、印章等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安宫牛黄丸为假药。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郭某某多次将生产的78颗裸丸、推光漆盒包装的3盒安宫牛黄丸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随之,被告人张某甲、牛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形成销售链条,张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宣传、销售安宫牛黄丸。张某乙销售的安宫牛黄丸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郭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7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假药,害人害己,非法牟利,难逃法网。五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假药而实施生产、销售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网上购药虽很方便,但存在很多风险。消费者应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去买药,而且保存好药品包装、说明书和发票。同时,面对假药市场乱象丛生,需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形成有效合力,为规范药品市场撑起朗朗晴空。
销售假药案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任某某分三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盒13至15元不等价格购进600余盒“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药品,在其经营的诊所内以每盒15到3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800余元,非法获利1600余元。2020年7月21日,在平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诊所检查时被查获。
经鉴定,任某某销售的“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中含有醋酸泼尼松等5种化学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
2021年12月10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及时向公益诉讼职能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12月30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9600元。判处任某某惩罚性赔偿金48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销售假药行为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安全,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被告人任某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得不偿失。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依法严惩食药领域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行政机关一起构筑药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年8月至2010年10月,平遥县某村村民程某某伙同周某某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授权的情况下,向周某某定制假冒哈尔九宝公司的“马吉尔”牌淀粉包装,购买其他厂家的淀粉装袋,假冒“马吉尔”牌淀粉在平遥、介休等地长期销售,销售金额99771.5元,程某某获利13000元,周某某获利1000元,严重侵害了哈尔九宝公司权益。
该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和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仅严重侵犯注册人的商品信誉,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诚信经营的市场规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的办理,打击了“制假销假”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检察担当,为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