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六稳”“六保”的政策精神,提高涉民企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工作走深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近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平遥县公安局制定了《涉民企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内容涵盖了检察机关对涉民企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基本原则、时间节点、履行职责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促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共同提高办案质效。《工作规定》重点强调了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节点,即公安机关在受理涉民企刑事案件线索时或立案前应当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涉民企刑事案件;坚持受邀介入与主动介入相结合,做到“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的适度介入,确保介入过程中既有度又有力;规定了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率,确保提前介入的质量和效果;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法律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工作规定》是平遥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积极探索,也是既抓末端处理又抓前端治理的有力举措。下一步,平遥检察院将积极学习先进经验做法,对有条件适用企业合规的企业积极适用、大胆适用,将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挂案”清理等结合起来,用好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公开听证等组合拳,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