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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检察监督
2022-05-20 09:51:2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为扎实做好左权县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左权县人民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左权县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检察监督。

严格规范办法实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建立了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和医学专业专家库,明确了职能职责,规范了复查流程,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完善和规范了左权县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复核工作。

严格督促病情复查。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通过翻阅社区矫正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身体状况,及时督促县司法局组织在矫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并提前将确定的病情复查时间、地点、人员报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复查后及时开展病情复核工作。

严格监督病情审核。5月16日下午,左权县司法局联合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织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审核小组会议,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参加。审核小组认真比对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等,并听取了两名副高以上职称主任医师的专业意见,强化病情诊断审查力度。后经病情审核小组集体讨论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病情并未好转,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未消灭,建议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这是该县实施《关于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以来,首次开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复核并现场进行监督。通过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复核的规范性、合法性,防止了“纸面服刑”等现象发生,有力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检察官普法课堂:

1.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为什么适用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3.怎样开展病情复查?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本人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

(一)保外就医的,应当每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病情复查复核小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隐去社区矫正对象姓名。审查报告作为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是否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延长提交病情复查材料时间和提请收监执行的依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人员参加审查。

[编辑: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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