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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2-08-26 17:25:46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宣传、引领等作用,8月24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层层筛选,通报了评选出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以供各地学习借鉴。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灵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决定检察监督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获评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灵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针对灵石县内5家企业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处罚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县自然资源局向灵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灵石县人民法院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于2020年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灵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查明灵石县自然资源局是否继续履职、5家企业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状态是否消除,依法向灵石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情况,查明灵石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灵石县人民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未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书,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状态,致使5家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14.4.1、第18.1的规定,灵石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灵石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后,应当在纠正存在的问题后,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鉴于该局既未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致使5家企业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未被拆除,违法占地的状态依然持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向灵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继续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确保所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执行到位,同时对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逐一销号,确保行政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灵石县自然资源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于2021年12月15日书面回复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称已于2021年12月13日针对5家企业重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到期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内容,该局将按法定程序移送法院执行,并针对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列出整改任务清单,确保非法占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后,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对处罚决定进行更正后再次申请法院执行。但是针对本案涉及的违法占地行为,如果自然资源局不纠正存在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那么违法占地的行为持续存在,土地违法者逍遥法外,土地执法监察的威慑力不能体现,严重影响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充分挖掘其中的深层次监督问题,积极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及时督促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通行政非诉执行“最后一公里”,保障土地行政处罚全面有效执行,保护土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类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为契机,按照最高检、省、市检察院工作部署,聚焦主责主业,打造亮点工作,不断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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