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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效保障民生福祉
2022-12-13 11:22:22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榆社县人民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切身需要,聚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实效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促进源头治理 筑牢安全生产“生命线”

安全生产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交通流量与重载快速增加,桥梁垮塌、桥梁倾覆事故频发,桥梁的日常养护、加固改造等桥梁安全生产措施亟待加强。幸福桥是位于榆社县境内的一座石砌拱桥, 该桥梁虽非唯一通行道路,却是连接省道进入县城最便捷的一条道路。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幸福桥两边栏杆破损缺失严重,易造成安全事故,危及过往车辆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当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结合其开展的国省干线公路沿线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综合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旧护栏全部拆除,浇混凝土护栏基座223.5米,安装新镀锌喷塑护栏223.5米;预留泄水孔28道,确保桥面排水顺畅;在桥梁两端设置隔离墩,限制大车通行;重新对桥面划设标线,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亮剑”饮水安全 助推行业治理

近年来,自助售水机供水模式迅速发展,其中因不规范经营问题带来的饮用水安全隐患日益凸显。该院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键,找准监督靶向,发现部分居民小区存在自助售水机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无台账记录且未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等不合规经营问题,易造成居民饮水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行动,对县域内33台自助售水机进行了初步摸底,对建议中6家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了检查,责令经营者和物业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加强对自助售水机饮用水设备的经营管理,要求经营者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进行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明,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巡查,定期对水质做好自检、做好记录并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本案中,检察机关助推启动行业治理,聚力“小切口”实现“大治理”。案件的办理既推动全县范围内自助售水机规范经营,又推动解决全市尚未有部门进行规范管理的自助售水机不规范经营问题,实现了从个案到类案的拓展,提升监督效果,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政治效果和现实意义更加凸显,为办理该类型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检察听证护公益 携手治理“废机油”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升废油可污染100万升的淡水,如接触土壤,会导致周围微生物及植被的大量死亡,对生态环境具有极大的污染和破坏性。该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榆社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多家汽修店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贮存及处置行为存在不规范情形,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宣告送达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向违法经营单位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整改,同时对县域内多家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该院收到行政机关整改回复后,与人民监督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进回访监督,全县累计30余家物流公司、汽修店均已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危险标识标牌,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机油桶及废机油均已存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沾染废机油的垃圾及其他物品已全部清理,消除了安全隐患,保护了生态环境,形成了行业治理。该案中,该院主动公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活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参与立案审查、公开听证、建议送达、整改回访等办案工作,有效提高了工作规范程度,降低了司法办案难度,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提高了检察工作司法透明度。

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 守护河畅水清

2017年3月28日,榆社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河道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明确规定:全面取缔浊漳河河道内采砂点,各经营户必须在2017年3月底前自行拆除采砂设施,彻底消除人工采砂对河流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2017年7月至12月,王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榆社县浊漳北源某村段河道内非法采砂45226.04立方米,资源价值814068.7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14798.45立方米,价值为266372.1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0427.59立方米,价值547696.62元。王某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河道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接到群众举报后,遂协同行政机关实地查看河道破坏情况,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并对勘查的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后,及时立案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王某等人在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职。考虑到防洪防汛安全的迫切性,该院建议行政机关先行修复被破坏的河道。行政机关对该破坏的河道进行了修复。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该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采砂犯罪线索,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四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以及因非法采砂行为产生的河道治理工程总投资,共计人民币882696.62元,由四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开庭前,被告对损害的矿产资源损失和河道修复费用预交了10万元。后法院判决王某等人有期徒刑等刑期的同时,责令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河道治理损失854487.62元。该赔偿款全部履行,对案涉河砂14798.45立方米予以追缴。本案中,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打出了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组合拳,体现了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对破坏的河道先行修复,保障行洪安全,体现了检察监督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依法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聚焦电梯安全隐患 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定性为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近年来,电梯“吃人”“卷人”“坠梯”“失灵”等事件频频发生,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受到很大影响。该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能中发现,某大厦电梯存在扶梯边条、部分台阶边缘、应急按钮缺失,扶梯入口处存放杂物,住户电梯内未张贴警示标志,外呼显示屏缺失的问题。

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督促重新张贴新的警示标示,并更换维修外呼显示屏、消防按钮保护屏,安装缺失的边条、应急按钮以及护脚毛刷,移除扶梯入口处杂物,及时依法履行了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本案中,该院着眼民生福祉,有的放矢进行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办案中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合作,为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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