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办理侵犯财产和人身伤害类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常常因被害人诉求过高,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而无法达成和解,使办案人员在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准确掌握从宽幅度上存在顾虑,很容易造成矛盾化解不够、办案效果不佳等负面效应。
为进一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见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通过研判案例、查阅资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大胆先行先试,积极与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就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可行性、适用范围、提存程序等内容进行讨论。经过多次磋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会签《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就赔偿金额与被害人无法协商一致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办案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司法机关将其作为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探索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有益举措,对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将与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共同推进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能动修复社会关系、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药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