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_黄河新闻网
 您所在的位置: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  晋中>法制民生>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3-03-22 09:3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积极参与消费安全综合治理,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省心、用得安心、吃得放心。2022年以来,开展“养老院食品安全”、“消”字号产品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行动,起诉食品药品犯罪3件6人,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提出检察建议3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数额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依法打击维护权益

王某军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10月,王某军陆续从网上定购大量散装风湿类、哮喘类胶囊、药丸,从山东省临沂市订购大量外塑料药瓶、说明书等,伙同王某冲将购买回来的胶囊、药丸及外包装加工成标有“风湿康胶囊”等字样的药品、保健品。随后,王某军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王某冲负责组装、贴标后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对外销售。王某荣、雷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多次从王某军处进购“高效风湿康胶囊”销售。

2021年6月9日,平遥县市场监管局在雷某某家中查扣“高效风湿康胶囊”。2021年11月5日,平遥县公安局在王某军租赁的两处宅院查扣大量“风湿康”、“蚂蚁蛇蝎丸”等药品、保健品。经检验,涉案“风湿康”等4种产品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蚂蚁蛇蝎丸”等3种产品属于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经查,王某军生产、销售假药金额35万余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41万余元。王某冲生产、销售假药金额21万余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1万余元。王某荣销售假药金额16万余元,雷某某销售假药金额9000余元。2022年4月13日,平遥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军、王某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王某荣、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7月8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2万余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案例入选省检察院公布的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20年初开始,宋某某在未取得销售性保健食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商城、太原等地陆续购进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华佗锁精丸等九种性保健食品,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销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2021年12月3日,在平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店检查时,被查获。

经鉴定,宋某某销售的华佗锁精丸等8种产品均被检出西地那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8种产品均属于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022年7月6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及时向公益诉讼职能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8月30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宋某某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害人害己,非法牟利,难逃法网。上面两个案例中被告人受利益驱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规范进货渠道,熟知常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类别,严格审查产品资质,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不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铤而走险。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警惕虚假宣传陷阱,若身体有任何不适,请及时到医院就诊,按照医嘱购药服用,保证用药安全。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药品,购买前认真查看包装标识、食品标签、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谨防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切勿因贪图低价而选择“三无”产品,以免损害身体健康。要妥善保管购药发票和相关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有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有关单位维权、投诉。

源头治理规范养老食品安全

2022年,针对履职发现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平遥检察院开展“养老院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检察干警联合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县辖区内5家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实地调研,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食堂工作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食品留样数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范,食品操作间的卫生标准是否达标,防蝇、防尘、食品贮存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等。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先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改正,隐患得以消除。同时,各站点对各辖区内养老院经营者进行集体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为老人们在养老院吃得放心提供有力保障。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平遥检察院将聚焦食药、农资、医疗器械等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四大检察”全面发力,打击犯罪、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多管齐下,不断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编辑:李炳仪]

手机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jz.s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