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9时,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晋中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范耀宏、司法局副局长智玉萍、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小平、市场监管局三级调研员聂建国进行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主持新闻发布会。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参加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国报道、华人头条、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日报新媒体、山西经济日报、黄河新闻网、晋中日报、晋中晚报、晋中新闻网、晋中新闻联播、晋中综合广播、视听晋中、人大代表为人民栏目、山西画报。出席发布会的领导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范耀宏、司法局副局长智玉萍、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小平、市场监管局三级调研员聂建国。参加发布会的还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司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
这次新闻发布会的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王根元副主任介绍《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二是答记者问。首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王根元副主任作新闻发布。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寿阳县代表团十名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议案,也是我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项目。条例于2023年2月14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4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省力等优势,逐步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和短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管理予以规范。
一是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立法呼声的需要。由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近年来,人大代表以议案、建议的形式,多次提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治理。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通行安全和停放管理,促进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已成为社会共识。
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的需要。虽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出台4年,但由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还不够,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在市场上售卖和上道路行驶,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因此,亟需通过源头治理,逐步减少超标车的存量,并杜绝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流入我市市场。
三是确保交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由于驾驶人无需培训和考证,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不高,加之违法成本低等因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载物等行为屡禁不止,交通违章和安全事故频发。目前,我市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占比约为四成,安全隐患巨大。与此同时,因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加装、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薄弱,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由此,需要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和充电予以规范,以防止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是实现全链条管理和执法有据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环节尚无统一规定,执法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执法方式和手段单一,处罚力度较小。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实现多部门协同治理,确保执法工作能够落地见效。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关,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要求,以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等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九条,内容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注册登记、通行安全、停放充电和法律责任等。
(一)坚持问题导向,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思路,针对晋中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使用环节的实际,围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加以规范。
(二)把握职责定位,条例理顺了各级主体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县乡三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宣传、保障、督促等职责,明确了职能部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职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同时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学校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三)加强源头管控,条例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条例明确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坚持为民理念,条例健全电动车管理依法登记制度。条例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对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为三年,同时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便利和财产权益。为解决群众上牌难题,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社区等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便民服务。
(五)强化安全理念,条例严格了通行安全要求。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的条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以及禁止行为分别予以规范。并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注重可操作性,条例细化了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定。将住宅小区区分为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分别做了不同规定。新建住宅小区要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配套设施。对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商业街区等,要求在新、改、扩建时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要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七)严格依法管理,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放行。依法创设了驾驶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志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良法是为了推行善治,希望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条例认真扎实实施,用法治的方式和力量规范道路通行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谢谢大家!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答记者问。今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司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的负责人都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由他们来回答。现在请大家举手提问。
记者提问1:刚才提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这是基于什么考虑?在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作为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大,做了哪些工作?在内容上现在的法规与原来政府的规章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2020年10月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该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经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规章中一些行政措施在管理实践中效果明显,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根据立法法规定,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该政府规章也还存在一些不能满足或者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调整和补充完善,制定出配套的、相衔接的制度规范。
这是一部事关民生领域的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设身处地考虑群众需求、保护群众利益,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为民立法。市人大常委会王建忠主任亲自参与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强调在制定条例过程中,要坚持在安全管理与便利群众之间寻求平衡和统一,在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修改初始,组织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就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以及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等问题了解民情、倾听民意,近20万网民参与了该调查;修改过程中,及时将条例草案及修改稿发至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同时在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人大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晋中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们多次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专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意见征询会;针对创设和补充设定的法律责任,我们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两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罚则设定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
这是一部“小切口”立法,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切实管用。在体例结构上,追求逻辑清晰,不设章节;在条文数量上,抓住基层群众最关注的、解决问题最关键的几条,减少“穿靴戴帽”“重复上位法”等非核心条款。相对于政府规章,法规对发生频次较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安全的不佩戴安全头盔、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等行为提出硬性要求或作出禁止性规定,强化条例刚性,并对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可以说,这部法规是对政府规章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政府规章实施两年的经验总结和成效延续,实现了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地节约了立法的社会成本,确保了我市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记者提问2:根据条例第5条,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工作。请问城市管理局现在是如何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条例出台后,针对晋中市实际情况,下一步有什么计划安排。
答: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营造有序的城市环境,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工作,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从实处抓起,主动服务,加强引导,多重举措开展工作。
一是动态规范管理,科学施划停车位。坚持“方便市民、科学规划、能划尽划”的原则合理增设停车区域,科学施划补划非机动车停放线,喷涂非机动车停放标识和指示箭头,引导市民规范停车,有效解决了广大市民停车难问题。
二是加强管理,推进共享单车有序运营。督促共享单车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设立“电子围栏”技术,科学划定共享单车停车区,满足群众停车需求。运用好考核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停车秩序混乱、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鼓励企业积极研发新技术,提高车辆停放定位的精准度。同时积极推进共享单车监管平台的运行,将按照《晋中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定期进行考核,提升监督管理效率,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文明劝导,加大宣传力度。对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的市民进行劝导教育,进一步增强车主规范停车意识,促进市民群众自律意识和文明习惯养成。
四是在长效治理上发力。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综合施策,建立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常态化网格及执法巡查等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突击整治向常态化治理转变,认真总结治理经验,确保电动自行车违停乱象得到明显改善。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发力,以综合治理为手段,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施策,对已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位进行重新审核,取消不适合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停放点位,全面提升市城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全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出行环境,保障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也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在此,我们发出“从我做起、文明骑行、安全出行”的号召,邀请广大市民参与进来,进一步强化自身文明骑行、文明停放意识,让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出行更加规范、更加便捷、更加文明。
记者提问3:《条例》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实际生活中,除了达标的电动自行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请问《条例》对两种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做了哪些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哪些便民措施落实上述不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
答:《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具体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分别在《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了规定;针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在《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规定。同时条例对登记程序进行了细化,比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证、号牌;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在具体便民措施方面,《条例》实施后,将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社区等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便民服务,方便公民直接申请,减少跑腿次数。同时,切实落实首次登记免费制度,提高公民登记意愿。
记者提问4:因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频发,《条例》在规范道路通行方面有哪些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事关民生福祉,涉及面广、涵盖范围大,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条例》实施的主要部门,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让很多人避之唯恐不及。《条例》对安全通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从驾乘人、电动自行车本身、通行规则三个角度,正反两面进行了规定。比如对驾驶人年龄要求,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乘车人年龄应当十二周岁以下。电动自行车本身应当保持制动器、喇叭、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等。在通行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不得在高架桥、城市快速路行驶;不得有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手中持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牵引动物等。同时,对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引导公民时刻牢记遵法出行,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养成文明出行习惯。
《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以上职责,公安交警部门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交管部门将依托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晋中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开展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与安全驾乘宣介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将安全驾乘电动自行车入脑入心入行。
二是开展便民服务建设。切实落实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登记实现“一站式”窗口办理,不断提升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执法巡查。建立电动自行车常态化巡查机制,强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重点区域,特别是商场、学校等区域,要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同时,注重人性化执法,对于违反《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们相信,随着《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市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交通秩序会持续好转。借此机会,我也希望我们广大交通参与者能积极支持配合我们的电动自行车的治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记者提问5:《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出台的一步贴合民生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一道关键关卡,结合《条例》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将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安全头盔产品质量监管?
答: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造清朗的电动自行车交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就记者所问的“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安全头盔产品质量安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将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
1、摸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底数,做好《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宣贯,让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明白自己的主体责任。
2、对销售未取得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及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装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净化市场。
3、将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安全头盔纳入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同时切实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安全头盔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査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让消费者骑的安全。
记者提问6:法律重在实施,请问《条例》实施后,如何能让公众对《条例》有更多的了解,并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出行?谢谢。
答:普法宣传教育是法律法规落地生根的最有效手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推进全民守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条例》实施后,我们将以普法宣传为抓手,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坚持普法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将《条例》普法工作融入交通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以执法推动普法,以普法促进执法,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二、“线上+线下”普法宣传共发力。一是社会面普法方面,在社区、商超、集市、村口等人员密集处,通过面对面讲解、发放宣传资料、摆放《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展板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解读《条例》,详细讲解电动自行车的认定标准、上牌登记程序、骑乘佩戴安全头盔等通行规定,教育引导市民遵守电动自行车通行和停放规定,摒弃交通陋习,做到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二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采取现场普法、播放警示视频、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线下普法宣讲活动。根据电动自行车违法规律特点,在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采取执法查纠、劝导提示、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宣传《条例》相关规定,开展说理式执法、劝导式教育,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是持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等内容,常态化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多举措、多渠道、多视角、全方位地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系列交通安全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
因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记者朋友们还有感兴趣的问题,请会后与工作人员联系。刚才,王根元副主任介绍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负责人都结合单位职责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典型的“小切口”民生立法,是一次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立法实践。条例的制定对加强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施行必将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希望并期待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和政府相关部门以贯彻实施好条例为目标,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多层次讲清楚条例的各项规定,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学条例、知条例、守条例,扎实推动条例的落实和实施。
另外,条例标准文本公布在《晋中日报》上,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市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上也有登载,大家可以随时下载、阅读。条例单行本已经发放给相关单位,回去后要宣传到位。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