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记者 李宏)6月16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了简要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主持。
《条例》于2023年4月20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26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晋中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硬化水泥地越来越多,使得雨水集中时无法实现自然渗透。由于晋中市排水管网建成时间较长、雨污未彻底分流、排水管径设计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等原因,导致汛期地势低洼处积水严重、城市内涝、入河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给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晋中市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制定《条例》,明确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方面各环节进行规范调整,确保各部门职责在法治的框架下进一步厘清理顺,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举措规范化、制度化,为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从海绵城市建设的立法目的、部门职责、制度管理、操作规范作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海绵城市定义和建设管理原则,市县(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二是规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再生水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三是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作出规定,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四是规范了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是建立了运行维护制度,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要求,对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