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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08-25 16:16:09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最日常、最贴近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检察官用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什么是食品安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9日,榆次区居民陈某某报案称购买了一款“赛维欧”的减肥保健品,食用后出现头晕、心慌气短、四肢无力等症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研判,立案侦查,在外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经查,叶某某通过快递从上线进购大量名为“赛维欧”品牌的减肥保健品,通过贴吧、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获利。经检验认定,这款“赛维欧”保健品含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叶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已提起公诉。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叶某某的上线也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立案监督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目前叶某某上线已被批准逮捕。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我们每个人都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食品安全,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均不能食用。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第一时间固定有助于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证据,与商家协商交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涉及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处理或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食品安全无小事,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将始终聚焦食品安全问题,依法办案,能动履职,用“检察蓝”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闫时杰)

[编辑:李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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