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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将承担“刑”“民”双责任
2023-10-07 09:15: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以案说法】

“我架设起电网就想打点野味尝尝,有时电死两三只,吃不完就剥皮冷冻起来了……”张某某供述道。近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张某某在和顺县甲公司汽车配件仓库附近,利用网上购买的逆变器、绝缘杆,自己寻找的铁丝、电瓶等工具,私自架设电网在禁猎区、禁猎期捕获雉鸡、草兔食用,并将剩余的野生动物剥皮暂存于甲公司保安部食堂冰柜内。后在与仇某某进行非法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雉鸡尸体15只、草兔尸体59只。

【履职过程】

贯彻宽严相济,依法提起公诉。本案中,张某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赔偿相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张某某非法狩猎行为发生于在“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已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形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顶风作案,与他人进行交易,主观恶性较大;且和顺全年属禁猎期,全县为禁猎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私设电网方式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70余只,不仅对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明显,其所用工具也对他人生命健康、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经综合考量,和顺县检察院以张某某非法狩猎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和顺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并采纳量刑建议。

加强内部协作,移送监督线索。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不仅构成犯罪,同时也是一种破坏生态环境平衡的民事侵权行为。本案中张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雉鸡、草兔多只,其行为已对野生动物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发现该监督线索后,和顺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秉承一体化履职理念,依托法律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及时将线索移交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第三检察部办理。第三检察部经进一步核实,随即启动初步调查程序。

积极能动履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雉鸡、草兔处于生物链底层,是上层食肉动物的主要食物来源。张某某私设电网进行非法狩猎,破坏了物种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检察部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并与第一检察部多次会商研判案件事实、证据,及时进行立案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委托和顺县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雉鸡、草兔进行价格认定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该请求最终获县人民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已成为全民共识。对张某某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该违法犯罪行为人提出赔偿损失诉求,让其同时受到刑、民双重惩罚,加大违法成本,可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进而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也是地球家园的重要成员。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野鸡、野兔和野生麻雀等,都是“三有”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就已触犯刑法。同时,还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牢法治意识,保护野生动物;谨记如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白静)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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