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要求,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持续加强轻罪治理的司法实践探索,不断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以“检察之责”践行“人民至上”。
坚持理念引领,以政策落实为牵引,切实筑牢轻罪治理根基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理理念,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等严格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最大限度消减社会对立情绪,增进社会和谐。一是持续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始终把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作为“一把手工程”部署推进,坚持“至少两次具结”原则,确保制度能用尽用。在具体办案中,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凝聚控辩审共识,有效提高量刑建议精准率、采纳率;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确保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今年以来,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90%;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4%以上,一审服判率85%以上,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上诉申诉。二是严格把握批捕起诉关,提高不捕率不诉率。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对不具备应当逮捕情形的案件,耐心细致做好和解工作,能不捕的不捕;对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害不大的,通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积极化解群众矛盾。
坚持协作配合,以机制建设为先导,充分汇聚轻罪治理合力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遵循能动检察理念,积极与相关部门通过同堂培训、联合调研、会签文件等形式凝聚共识,共同推进惩治犯罪方式从单一性“治罪”向系统性“治理”转变。年初联合县司法局共同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试行)》,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工作原则,在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着力促进刑事和解、积极修复社会关系。该院在办理龙某涉嫌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中,针对嫌疑人和被害人就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办理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手续,综合审查社会危险性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既保障了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今年,为促进犯罪嫌疑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切实减少和预防“醉驾”案件发生,立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轻微醉驾适用酌定不起诉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工作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认罪认罚的“醉驾”犯罪嫌疑人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志愿服务人员,引导犯罪嫌疑人在参与交通秩序维护等社会服务中进一步认识到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做到真正认罪悔罪。今年以来,该院已办理3起醉驾“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案件,促进了轻微醉驾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增强了对醉驾不起诉案件行为人的警示教育效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为目标,不断提升轻罪治理质效
积极探索开展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把末端治理与前端治理有效融合,在办案中坚持轻罪案件“非羁押为主、羁押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不起诉权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积极打造灵检轻罪治理品牌,续写了新时代诉源治理检察实践新篇章。该院办理的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就是探索“不起诉+”的典范。在审查逮捕阶段,从主动走访慰问被害人家属到检法协作支持提起民事诉讼,从促成双方和解到举行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对不起诉人提出进行行政处罚及公益服务要求,同时就办案中发现的辖区内道路隐患整治排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为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己病,更要抓前端、治末病。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更新理念、落实政策、创新机制,探索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的灵石轻罪案件办理范本,努力以轻罪治理现代化助推县域治理现代化。(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