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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借钱给别人 收取利息后还要交税?
2024-03-27 09:3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借钱给别人,收取利息还要交税?”“利息是法院执行给我的,为什么要交税?”不少当事人在缴纳其因民间借贷纠纷获取利息的税费时,都会发出这个疑问。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邓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申请执行人邓某取得法院发放的执行款2万余元,其中利息1万余元,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利息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核实发现,邓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的利息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国有财产流失,国家利益遭受损害。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税收征管职责,邓某主动到税务机关依法缴纳了利息税。

检察官说法

1.执行利息为什么要申报纳税?哪些收入需要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本案当事人借款利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个人所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部分也是要缴纳税款的,只不过该部分不同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直接由用人单位扣缴,须由债权人自行主动申报缴纳。

2.为什么检察院会管纳税这个事情呢?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或保护不当后,应当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本案中,当事人应缴纳的利息税款是需要上交国家财政的,自然就属于国有财产范畴。应当缴税而未缴,或者其他恶意偷税、漏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检察院发现后,应当向相关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追回欠缴的税款,切实当好国有财产的“守护人”。

检察官提醒

依法纳税,对于每个纳税义务人来说,既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义务,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也要纳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获取利息所得后一定要主动申报纳税,不要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霍海燕)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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