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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检察监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4-05-11 09:0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行政执法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执法本身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客观事实的过程。正确适用法律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不规范,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避免适用法律错误是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的重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上午,某公司庙脑山景区南侧突发山火,经过两天的灭火,森林大火才被完全扑灭。此次大火将庙脑山景区内草地森林烧毁,经济损失较大。事后,某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对该案依法进行事故调查,至今,未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某公司欲向相关责任人追索经济赔偿,但因森林火灾事故认定至今未作出报告结论,民事赔偿因无证据,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该公司多次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事故认定结论,至今无果,故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履行职责,告知其事故调查结论。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当事人和应急管理局进行沟通,查明案件事实并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职责,尽快对本案作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检察官说法】

根据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相关规定,调查期限为60日,经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森林草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在调查上述火灾事故自立案之日起已两年有余,至今仍未作出事故认定结论,也未经县政府批准,认为该案所涉火灾事故系森林草原,不适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但无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故该案没有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立法本意,应是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应适用一般规定。故该案中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火灾事故应遵循该条规定的60日的法定调查期限,经政府批准才可延长60日。故县应急管理局在该事故调查中,未经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期限长达两年,属于严重超期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责任,提高责任担当意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让检察建议成为社会治理的“良方”。

【法条链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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