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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烟草专卖需维护 贪利违法终受刑
2024-06-14 16:29:16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有人群发收购烟草制品的信息,由于该之前做过给烟酒门市送货的工作,就添加了对方进一步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在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后,感觉有利可图,为了在年前挣点零花钱就有了在沿街商铺收购烟草制品然后卖出挣取差价的想法。

2022年1月6日至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在左权县、和顺县两地的烟酒门市收购了中华、南京、黄鹤楼等品牌香烟198条,准备运往太原市贩卖时,被山西省左权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的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烟草专卖制度是指我们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的制度。烟草专卖制度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烟草专卖制度还有助于国家对烟草制品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个人私利,非法收购烟草制品用于贩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予以严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2010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编辑:李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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