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近年来,盗窃、诈骗等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而废品收购站常常为盗窃犯罪分子提供下游变现便利,沦为犯罪的“温床”。2021年以来,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废品回收从业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1件13人,其中2024年上半年已办理6件8人,废品回收从业者涉嫌犯罪呈现多发势头。
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更要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7月5日,灵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针对物资回收领域开展两场主题为“斩断收赃链条 防范掩隐犯罪”的法治宣讲,灵石县聚鑫源废旧物资收购站、山西省灵石县物资有限公司、灵石县棉麻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物资回收企业从业人员共计64人参加讲座。
“半夜打电话处理废品,可疑!成捆的电缆线截成段,或剥了皮的铜芯,可疑!成袋出卖建筑扣件,可疑!出售较新物件,可疑!说不出物件来源、可疑!鬼鬼祟祟着急变现,可疑……”宣讲会上,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锐以“掩耳盗铃”“亡羊补牢”两个成语的寓意和警示意义开讲,以亲历废品收购人员恶劣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的不易为体会,以涉罪一人祸及家人的法律后果为警醒,告诫废品回收从业者面对利益诱惑不做“掩耳盗铃”的“糊涂人”,有过前车之鉴的更要做“亡羊补牢”的“明白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己之物莫伸手,可疑之物莫收受,切实把好废品收购关。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向从业人员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宣讲,从规范登记查验、健全档案资料等规章制度方面作了强调,要求自觉守法经营,堵塞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持续净化废品收购市场。
2024年,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以“国之大者”的政治站位能动检察,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履职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前移监督关口,提升溯源治理质效,以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举措,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检察官提醒】
变废为宝要提倡,收购赃物要不得,以身试法终将会被绳之以法。废品收购站相关工作人员,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从中赚取差价的,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