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一房二卖骗钱财 合同诈骗终获刑_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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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一房二卖骗钱财 合同诈骗终获刑
2024-10-29 09:15: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本是房屋买卖中最基本的交易规则。一些卖房者竟打起了“一房二卖”的主意,所谓“一房二卖”就是房屋所有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买受人,这些“一房二卖”的卖房者通常抱有侥幸心理,错误的认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约,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民事违约,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还款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位于左权县某商城楼下某门面房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与被害人麻某某签订以该门面房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麻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一房二卖”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主要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房者为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往往无履约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他人购房款占为己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贪图私欲,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情况下,以房屋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不仅使得被害人钱产两空,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房屋买卖是大事,钱款支付要慎重,合同签订要规范,产权证明要看清。

依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检护民生”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骗取购房者房款的犯罪,最大限度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为民的情怀和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编辑: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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