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盲盒”盗窃碰的不是运气,触碰的是法律的底线。近期,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有不少涉罪未成年人见“车”起意,将小区内、马路旁停放的车辆作为作案目标,采用随机拉车门方式行窃,妄想不劳而获,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本想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拉车门赚点快钱,没想到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在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盗窃案的庭审现场,张某某忏悔道。
未成年人张某某为太原市某学校在校学生,因过早独自在外求学,父母平时又疏于管教,结交了多名不良少年,沾染了许多恶习而误入歧途,在“好哥们”的带领下实施盗窃行为,但因当时未满十六周岁而被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未予以刑事处罚。2024年6月5日凌晨,心存侥幸心理的他去平遥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再次采用随机“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成功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殊不知,刚满十六周岁的他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因其有盗窃的犯罪前科,归案后悔罪态度极不明显,加之父母监管意识及监管能力不足,再犯可能性高,因此,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构成盗窃罪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拉车门”盗窃犯罪,即犯罪分子如同“拆盲盒”一般,对街边、小区内、停车场等车辆停放场所逐个“检查”,遇到未落锁的车辆,便开门进入到车内将财物一扫而空。“拉车门”盗窃的作案时间多为深夜、凌晨等人员流动量少、光线暗的时间段,作案目标多选择居住人员较为密集的小区、路边无人看管的车位等易得手的地方,作案手段多采用“碰运气”“拆盲盒”式挨个拉车门。因这种方式来钱快、技术难度低,成为不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首要选择”,但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未成年人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未成年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而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拉车门”盗窃犯罪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呈现高发态势,是平遥县人民检察院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该院已对七名涉及该类型犯罪的涉罪未成年人批准逮捕。检察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违法并非“法外之地”,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同时提醒各位车主,要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停放好车辆后及时检查车门是否落锁,车窗是否关闭,切不可因疏忽大意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