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热点和堵点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实事。
细致入微 寻根究底
2024年3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郭某某等6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系郭某某等6人在索要工资期间与被害人闫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造成闫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为印证案发起因,承办人向侦查机关调取被不起诉人的仲裁裁决书,并向劳动保障部门、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经审查,本案起因系被害人拖欠被不起诉人一方工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另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为践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提出对郭某某等6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公开公正 事清理明
为以公开促公正,该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在犯罪嫌疑人到场情况下,就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听证促使犯罪嫌疑人在感受司法温情的同时接受教育改造。与会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综合各方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对郭某某等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经检委会审议,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善始善终 善作善成
2024年5月11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现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告诫其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讨薪,并就如何规范劳动者讨薪邀请榆次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座谈,就如何合法有效讨薪提出专业意见。侦查机关也表示应以该案为契机,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自身权益和合法维权方式的认识和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郭某某等6人均表示,从检察机关办案中感受到了司法温度,以后遇到此类问题,一定保持头脑冷静,用更合法、合理、和谐的方式解决,绝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行政部门,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张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