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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高利投资需谨慎 非法集资要远离
2025-02-06 09:4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您好,欢迎了解一下我们的产品,极具收藏价值,公司定期回购,高息回报、收益丰厚、机会难得、名额有限哦!”

“张姐,我朋友刘总做的高端理财项目,年化20%,一年返本付息,我都赚到5万啦。”

“周阿姨,最近我们店里在搞活动,充值999成为普通会员,到期返利1200,充值1999成为高级会员到期返利2500,会员可以享受定期保健品无偿派送、旅游服务。”

高回报率、免费福利,是不是很心动?小心!这些可能都是非法集资“陷阱”。当你遇到这样的“投资项目”时,可能非法集资正在向你招手!

【案例警示】

李某某、申某某等人在晋中市设立晋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投资收藏品为名,许诺高额返利,并通过散发广告、给客户发放小礼品的形式发展客户,累计向1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后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无法兑付本息,造成经济损失逾600万元。

大连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晋中市设立晋中分公司,以发放宣传资料、人口相传、组织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生鲜超市、股票代持等协议,累计向3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2100余万元。后钱款均流入总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致使无法兑付本息,造成经济损失逾1500万元。

【什么是非法集资】

我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即: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按照应追尽追、应退尽退的原则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画饼造势吸引注意。首先,集资者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投资者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集资者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投资者眼球。

先给甜头招引投资。为了让你多投钱,不法分子在初期往往会如期足额给出“分红”,让你感受到这个投资是靠谱的和真实的,是能够实实在在拿到钱的,实际上这些钱都是靠借新还旧,甚至就是你自己投资的钱,根本不可能持续。他的目的就是让你加大投资,放长线,钓大鱼,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通过熟人打动引诱。一些以老年人为主要发展目标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抓住老年人的抱团意识和从众心理,一些老年人看到认识的熟人也投了,还赚了,往往忍不住也参与进去,这就中了他们的圈套,往往一个案件里的受害人都是存在某种关系,亲戚、朋友、邻居等,甚至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认亲”的形式与老人拉近关系,导致被骗。

虚假宣传迷惑公众。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集资者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混淆偷换投资概念。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检察官提示】

企业公司生产经营时,唯有合法合规,才能行稳致远。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应当予以追缴。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提高风险投资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守住“钱袋子”,才能护好“幸福家”。

[编辑: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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