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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打工人需知 工伤保险知多少?
2025-04-21 09:35: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中频道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的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尽管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保险缴纳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况中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未履行此责任,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陷入困境。同时,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规范未充分了解,未依法定程序充分行使诉权,从而影响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主张。

【简要案情】

2015年9月14日,王某某驾驶山西某物流公司的汽车在送完货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王某某父母与物流公司进行了劳动仲裁、起诉、上诉等一系列诉讼过程,直至2019年5月5日,王某某父母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8月10日,王某某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6月2日,王某某父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工作期间,物流公司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判决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但物流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同时还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王某某父母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某作为劳动者,本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却几经波折无法得到兑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检察官说法】

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打工人”,上班挣钱固然重要,但平时也要留个心眼,多了解工伤知识,干活不怕,遇事不慌:

1、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3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简而言之即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劳动者受伤。

2、发生工伤,应当怎么办?

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3、认定工伤后,能享受什么待遇?

一旦认定工伤,就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参保工伤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因工治疗、因工残疾、因工死亡三种情况可享受的赔偿项目共计14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同时,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参保,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由用人单位就工伤支付相关费用。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的义务。

【检察官结语】

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每一位“打工人”的辛勤付出,也离不开用人单位担当作为。作为“打工人”,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清楚自己的权益和保障,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作为用人单位,也应秉持法律精神,呵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筑一个公平、和谐的劳动天地。

[编辑: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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