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 腊月二十二,外边大雪纷飞,一面写着“检察爱企护企为民,励我遵法守法经营”的锦旗送到了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某公司工作人员紧紧握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曾经承办该公司具体案件检察官的手感激道:“感谢检察机关挽救了我们公司,确保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保住了公司人员的饭碗。”
究竟是怎样的故事,让当事公司工作人员冒着严寒风雪送来了锦旗,一切还要从这样一起案件说起……
被告人贾某为灵石县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主持该公司工作期间,贾某安排下属先后领取河北某公司支付给灵石县某能源公司煤款共计3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中250万元用于其个人预付给孝义市某公司购买煤炭的预付款,100万元由其个人使用,20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煤炭运输费,涉案人贾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该案案发后,灵石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侦查的职能作用,先后前往孝义市、河北省向相关证人核实案件事实,用证据依法合理排除案件疑点,最终认定贾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查明公安机关认定贾某挪用资金金额100万元归个人使用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应当以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为270万元)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主动在贾某和案件利益相关人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向贾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如果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退还挪用资金,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被告人贾某在起诉前主动把挪用的270万元全部退还给公司,既调解了贾某与公司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也及时解决了公司资金紧张的困局。
在对贾某批准逮捕后,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贾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公诉前积极退还挪用资金的法定量刑情节,认为贾某应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适用管制刑罚,并依职权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征求案件利益相关人和被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对贾某提起公诉时,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法院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针对贾某所经营公司在经营方面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十二项管理和财务制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避免相关人员或者法人单位再次违法犯罪。
不久前,在全省检察机关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第四次交流会上,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林就该案的办理进行了总结交流发言,受到山西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既要铁腕“除虫”,也要柔情“护花”。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规范履行监督职责,充分保护企业家的投资创业热情和企业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