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中讯(记者 李炳仪)1月6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于2022年6月23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漳河流域是指清漳河干支流、浊漳河北源干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平遥县和太谷区的相关行政区域。这部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协同、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
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流经县(区)人民政府是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水行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各司其职。
条例划定了源头保护区,对河道岸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划定源头保护区,有利于保护漳河流域源头的水源涵养和径流能力,同时条例规定在源头保护区内建设水源涵养林,加强植被建设,促进生态自然恢复。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并进一步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保障河道行洪能力。
条例对农村水污染防治作出重点规定,并设专章规范漳河流域生态修复。条例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要求。条例专设生态修复章节,从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用地、水系连通、岸线修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修复等方面对漳河流域的生态修复进行规范。
《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于2022年8月26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确定了“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保护原则,明晰了政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基于国家湿地公园地域和保护范围的基层性,特别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具体工作中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运行,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旨在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建制,同时明确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修复制度。条例明确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在国家湿地公园设立的保护标志和界标,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同时,条例还对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补水、合理利用、湿地占用、污染防治等制度进行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
《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于2022年10月21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云竹湖保护区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云竹水库汇水流域以及坝下五公里范围。将云竹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两个区,云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条例规定了云竹湖分区禁限行为,分两条规定禁限行为,一般保护区按防洪、水污染防治、生物保护、生态保护等要求分四类七项;核心保护区除适用一般保护区的禁限行为规定外,还对保持水体范围、保护水资源以及限制经营性水产养殖、游泳、垂钓、餐饮住宿等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条例重点规范云竹湖水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条例从水质水量监测、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旅游开发污染防治、船舶车辆污染防治等方面规范云竹湖湖面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以更好地协调云竹湖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条例还结合云竹湖实际,从沿湖岸线修复、水土保持、清洁小流域建设、湿地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规定了修复主体和修复措施,对改善云竹湖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开展上游治理、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实现云竹湖水域生物的多样性和完整性,促进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都具有积极的意义。